6月15日上午,受疫情影響,作為一審原告的湖南金麗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麗方公司”)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通知,原定于當天下午的互聯網庭審取消,時間另行通知。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今年1月16日,因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湘潭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一審被告人黎書滿、黎娜(以下簡稱“黎氏父女”)向最高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判決書第一項:“專利申請權屬于原告金麗方公司”。
對此,金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麗表示,自2017年開始,金麗方公司和黎氏父女之間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便一直處于“拉鋸”狀態。對于此次黎氏父女提起的上訴,她希望最高法能夠盡快查清黎氏父女專利侵權的事實并作出判決,讓這場持續近三年的糾紛有一結果。
上訴人被指“偷竊”鎖具專利
2017年,金麗方公司發現其智能鎖專利遭到原員工黎書滿父女的侵權,遂向湘潭中院提起訴訟。2019年12月31日,湘潭中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專利申請權屬于原告金麗方公司。因不服湘潭中院作出的判決,黎氏父女向最高法提起上訴。
一審被告黎書滿在上訴狀稱,湘潭中院判決認定專利申請權屬于金麗方公司,屬于認定事實不清和法律適用錯誤。原因主要有三點:第一,湘潭中院認為“黎娜并非涉案專利實際的專利發明人”是錯誤的,上訴人黎娜系訴爭的發明專利申請人;第二,涉案專利不屬于上訴人黎書滿的職務發明創造;第三,涉案專利的申請人系上訴人黎娜而非上訴人黎書滿。被上訴人在不能提供證明證明涉案專利與被上訴人存在關聯的情況下,法院應該駁回其訴訟請求。
上訴狀指出,涉案專利最核心的是其技術方案。發明者最寶貴的是技術思路,至于發明怎么畫出來,甚至如何制造,不是本案的關鍵。
針對上訴狀提到的內容,王海麗回應稱,為解決群眾攜帶鑰匙的麻煩以及防止門鎖被撬等問題,金麗方公司從2012年便開始投入資金研究上述專利中的相關技術,上述專利技術成果是金麗方公司眾多技術人員共同參與研發,不是黎書滿的個人成果。黎書滿向法院提供的圖紙正是金麗方公司的原始圖紙,和公司2012年產品的專利保護說明書中的內容一模一樣,只不過黎書滿將其中的順序調整了一下。
“黎書滿明顯是偷竊了我公司的專利技術成果,并以其女兒黎娜的名義申請發明專利。黎娜從事護士職業,在一審、二審期間均未參加庭審?!蓖鹾{愓f,重審第二次開庭期間,因黎娜稱涉案電子鎖具系其提出方案并繪制部分圖紙,湘潭中院便要求黎娜本人和黎書滿到庭當庭演示繪制圖紙,但兩人均無法完成繪制。后湘潭中院又依黎書滿的要求,讓其自備電腦繪圖,當庭從金麗方公司提供的數張圖紙中隨機挑選一張要求其繪制,黎書滿稱該圖紙無尺寸無法繪制。此后湘潭中院要求其繪制黎娜提交的證據時,黎書滿繪制前表示繪圖時間只需要5-10分鐘,但實際繪制完成時間耗時約1小時。
對此,王海麗并不認可黎氏父女的上訴請求,“黎氏父女是在故意折騰”。
湖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公開資料顯示,金麗方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9日,經營范圍為電子鎖的技術研發;電子鎖、門、空調設備、五金產品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法定代表人為王海麗。
2018年8月9日,尚法新聞(ID:zgsbfzzk)刊發過一篇題為《揭露智能鎖行業亂象的王海麗身陷湖南維權困局》的文章。文章指出,王海麗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區辦企業期間,其公司專利疑遭竊取以及后面發生的3起訴訟糾紛,均與原員工黎書滿有關。
據了解,2017年,金麗方公司就專利權權屬糾紛一事向湘潭中院提起訴訟。同年7月26日,湘潭中院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9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金麗方公司向法院提出,請求確認專利申請號為2016111184120、2016213369184、2016111184135(專利證上為201611118412.0、201621336918.4、201611118413.5)的專利申請權屬于金麗方公司。
被告黎書滿辯稱,自己多年從事電子機械鎖的發明研究,其曾在原告處短暫任職(2015年11月--2016年1月),但在職務崗位上并未進行訴爭發明專利的創作,故訴爭的發明系個人發明。
2018年8月31日,湘潭中院作出(2017)湘03民初122號、123號、12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述三項發明專利保護內容與金麗方公司已研發或正在研發的產品具有關聯性的情況下,無法認定上述三個發明專利屬于被告黎書滿的職務發明創造。判決駁回金麗方公司的訴訟請求。
因不服湘潭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金麗方公司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訴。
同年12月2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審民事裁定書,認為案件爭議焦點之一是涉案專利是否系職務發明創造,應根據上述規定查明有關事實,但一審法院未查明黎書滿在金麗方公司和案外人湖南黎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黎安公司”)的工作時間、工作任務以及研發涉案專利具體需要哪些物質技術條件,金麗方公司、黎安公司、黎書滿和黎娜是否具備上述物質技術條件,涉案專利主要是利用誰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發完成等問題。
對此,湖南省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裁定撤銷湘潭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并發回重審。
湘潭中院判決專利申請權屬于金麗方公司
資料顯示,2016年5月27日,金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麗注冊成立湖南黎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王海麗任法定代表人,王海麗與黎書滿為該公司股東,該公司的經營范圍亦包括電子鎖的技術研發及銷售等,2017年7月12日,該公司辦理了工商注銷手續。
2019年2月25日,湘潭中院在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是涉案發明專利的申請權是否屬于金麗方公司。
經審查,湘潭中院認定,涉案專利利用了金麗方公司的物資技術條件,既是黎書滿的本職工作所研發,又與黎書滿在金麗方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和金麗方公司與黎書滿簽訂的《人才作協議書》《保密協議書》的約定,該發明創造應屬于金麗方公司,故涉案專利的專利申請權應歸屬金麗方公司所有。黎書滿關于未入職金麗方公司、沒有接觸金麗方公司的車間和技術圖紙等答辯觀點,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2019年12月31日,湘潭中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專利申請權屬于原告湖南金麗方科技有限公司。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針對黎書滿主張的黎娜是涉案專利的發明人以及因自己入職時間短,涉案專利不屬于其職務發明創造等觀點,民事判決書顯示,庭審中,湘潭中院要求黎娜當庭繪制相關圖紙,黎娜卻明確表示不會制圖。由此可見,黎娜不具備繪圖的基礎技能,不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并非涉案專利實際的專利發明人。黎書滿雖主張其與金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麗共同注冊成立黎安公司,涉案專利是在黎安公司創造的,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
此外,黎書滿以黎娜的名義申報涉案專利的時間是2016年12月8日,而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黎書滿在2016年2月仍在金麗方公司任職,且金麗方公司始終主張黎書滿至今未與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故涉案專利是在“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應當認定為“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對于此案的具體進展,尚法新聞(ID:zgsbfzzk)將繼續予以關注?。ㄓ浾?楊軒 見習記者 韓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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