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標后惡意投訴,使本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被投訴商家的產品下架,然后與該商家談判,意圖高價賣出商標……當前,隨著電商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領域中這類現象越來越多見。為應對知識產權領域日益嚴重的惡意投訴現象,近期,投訴禁令在各地法院集中出現。
近期投訴禁令集中出現,主要原因有三個。
一是電商法與知識產權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很容易被濫用。通知刪除規則本來是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但在電商經濟、直播帶貨經濟等競爭激烈的行業中,通知刪除規則沒有足夠平衡被通知人的權利。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濫用通知刪除的法律結果只有“錯誤通知”侵權責任。這種法律結果,后果較為輕微,不足以彌補錯誤通知導致的損害。
二是惡意投訴人已形成黑色產業鏈。從現有互聯網生態產業結構看,至少在電子商務、直播經濟、短視頻等領域,廣泛存在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標,以敲詐勒索為手段的惡意投訴人群體。這樣的群體構成比較復雜,既包括競爭對手及其代理人,也包括普通網民,還包括職業勒索人等眾多群體。
三是現行法律存在模糊地帶。通知刪除規則最早出現在20世紀末的美國版權法,后被我國包括知識產權法、電商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采納,民法典中也明確了通知刪除規則。后來,為平衡各方利益,相關法律又引入轉通知和反通知規則。一般來說,從長遠看,反通知和轉通知能夠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但無法在短期內避免惡意投訴者的騷擾,無法對抗平臺設置的服務協議“游戲規則”。特別是在電商大促活動中,其一年的營業額都靠著幾次活動完成,一旦遇到惡意投訴者,損失并非是簡單的“錯誤通知”侵權責任能夠挽回的。尤其是在法院判決并不太支持“預期利益”損害的情況下,很多被惡意投訴者大都以賠錢和帶人賣貨等方式妥協。
因此,投訴禁令制度就成為遏制惡意投訴者,維護正常網絡生態制度的重要手段。不過,該項制度仍存在一定適用問題,在以后的平臺規則設計和進一步修法時應充分考慮到。
首先,投訴禁令制度只能通過法院提起。這項規則較為復雜,需要專業律師團隊以及明法曉理的法官才能充分支持。這樣一來,禁令提起成本較高,有的時候,時間緊迫性也比較強,缺乏制度性保障。
其次,投訴禁令制度難以應對飯圈文化中的“黑粉”等集體舉報事件。投訴禁令須與互聯網生態治理相結合,平臺則需要以網絡服務協議等方式,固定此類事件的解決辦法,如信用體系的建立,處罰濫用投訴權等。
最后,投訴禁令制度還缺乏與反通知制度的銜接。民法典、電商法等法律規定的反通知制度,實際是在給予被投訴者申辯權的基礎上,讓投訴人走訴訟程序。但投訴禁令卻與此相反,讓被投訴人采取司法手段。這種立法上的不同,讓兩個制度很難和諧共處,容易浪費司法資源,也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總體來說,投訴禁令制度這項知識產權方面的司法創新,有助于知產侵權行為的及時止損,對規范網絡生態意義重大。當下,可在此基礎上依靠進一步修法,完善各制度間的關系,最大限度平衡網絡生態。(作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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