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間接催生了網絡直播行業的火熱,觀看網絡直播逐漸成為一部分人喜愛的娛樂方式。各大網絡直播平臺提供了諸如游戲、在線聊天、個人演唱等多種直播內容,但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注意到,網絡直播中涉及到的版權問題較為突出。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助理侯榮昌認為,在網絡直播中,首當其沖的問題是,主播對自己的直播活動是否享有合法的著作權。在相關法律中,著作權需要具有獨創性,但有些網絡直播的主要內容是直播者與自己的粉絲聊天、直播日常生活,這些內容事實上不具有獨創性。而部分直播者表演原創歌曲、舞蹈、視頻等,則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勞動,可以受到法律保護。
但如果直播者在直播中翻唱了他人歌曲或直接播放他人作品,這種情形是否屬于侵權則存在爭議。侯榮昌提醒,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享有公開表演的權利,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授權,直播者就擅自演唱、 播放他人作品,且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的,就可能構成侵權。
特別是部分直播平臺還提供直播內容存儲功能,供觀眾回看,如果直播者使用了未授權的音樂作品,則還可能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例如,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音著協訴斗魚公司的案件中,某熱門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未經許可使用背景音樂進行直播并制作成視頻,法院最終認定斗魚平臺構成侵權。
而一旦發生侵權行為,除了直播者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外,直播平臺如果監管不當,也可能需擔責。
侯榮昌表示,與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相比,多數的網絡直播平臺對直播者具有較強的控制,并與直播者分享打賞收入,可以認為網絡直播平臺與直播者之間存在利益關聯,故應承擔更高的監管義務。即使平臺及時刪除侵權視頻,也可能需要與直播者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不能以“通知-刪除”規則作為免責抗辯。
侯榮昌提醒,由于網絡直播的用戶基數較大,網絡平臺中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會對公民產生不良示范。網絡直播平臺應加強監管,從源頭上防治侵權行為的發生,一方面需要制定規則,并加強直播者的版權保護意識;另一方面,網絡直播平臺也可通過批量與版權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方式,購買音樂作品供直播者進行使用。網絡直播平臺加強版權保護的行動也可以提高廣大公民尊重版權的意識,自覺保護他人的智力成果。(記者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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