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王某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黃渤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為王某申請注冊的“黃渤酒莊”商標損害了黃渤的在先姓名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商標系第24107562號“黃渤酒莊”商標,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8年5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標權專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商標權人為王某。
2018年7月5日,黃渤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損害了黃渤的在先姓名權,應當予以無效宣告。王某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渤提交的證據可證明黃渤的姓名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前已被“果酒(含酒精)”等商品的相關公眾所熟知。
本案爭議商標由普通字體的文字“黃渤酒莊”組成,其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標識的商品系出自黃渤的酒莊或與黃渤存在特定聯系。尤其是原告與黃渤的戶籍地同處山東省,其在2017年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對黃渤的姓名及知名度理應知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具有不正當利用黃渤姓名牟利的目的,損害了黃渤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正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有關“黃渤”系“黃渤?!焙喎Q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構成爭議商標未構成損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權的抗辯事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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