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對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管理予以規范,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據悉,《管理辦法》的制定實施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是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專利領域聯合懲戒工作落地實施的重要舉措?!豆芾磙k法》分為總則、行為認定、列入名單、聯合懲戒、移出名單、信用修復以及附則等5章27條。
根據《管理辦法》,聯合懲戒對象為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重復專利侵權行為、不依法執行行為、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掛靠行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等。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依申請將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推送給相關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平臺型企業等,實施社會共治。
《管理辦法》以推動《備忘錄》落地實施為主要目標
2018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知識產權局等38個部門和單位聯合簽署了《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決定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備忘錄》提出,“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今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要求“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研究制定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認真組織開展《管理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出臺《管理辦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備忘錄》的具體落實,是對《備忘錄》有關內容組織實施的操作細則。以推動《備忘錄》落地實施為主要目標,依據專利領域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對將嚴重失信主體列入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移出名單以及開展信用修復等程序規定了可操作的具體步驟和明確的期限要求。
“《管理辦法》堅持從實際出發,以依法合理限縮、不進一步減損公眾利益為基本原則,突出對‘嚴重失信’‘惡意失信’行為的懲戒?!豆芾磙k法》中對聯合懲戒對象的規定以及應被納入聯合懲戒的6種嚴重失信行為均直接來自于《備忘錄》?!鄙鲜鲐撠熑私榻B,《管理辦法》中對《備忘錄》明確的6種嚴重失信行為結合實際予以具體確定,包括重復專利侵權行為、不依法執行行為、專利代理嚴重違法行為、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掛靠行為、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提供虛假文件行為,以期在當前工作基礎上可實施可操作。同時,對于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聯合懲戒的措施和參與部門也均遵從《備忘錄》相關規定。
堅持“誰列入、誰負責”原則
《管理辦法》規定,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實行“誰列入、誰負責”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聯合懲戒對象為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實施者。該主體實施者為法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該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該主體實施者為非法人組織的,聯合懲戒對象為非法人組織及其負責人;該主體實施者為自然人的,聯合懲戒對象為本人。
《管理辦法》指出,經認定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列入決定包括:失信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碼等;列入名單的事由、列入依據、列入日期等;作出決定的部門。列入決定作出前應當將嚴重失信行為的事實、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期限、權利救濟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體。列入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列入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嚴重失信主體信息報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國家知識產權局“互聯網+監管”系統等向社會公示。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其他部門提供嚴重失信主體信息,聯合其他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采取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聯合懲戒期限一般為3年,自公示之日起計算。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聯合懲戒工作是知識產權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抓手,名單管理制度則是聯合懲戒工作的具體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認真組織開展專利領域聯合懲戒工作,深入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以更大力度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
尊重被懲戒主體基本權益,鼓勵其開展信用修復
《管理辦法》規定,列入決定作出前應當將嚴重失信行為的事實、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期限、權利救濟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體,充分保障了主體知悉的權利。并且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員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前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充分保障了公示前主體享有的信息保密的權利。同時,對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過程中的行政行為,主體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提起異議、行政復議或訴訟。
《管理辦法》還堅持鼓勵被懲戒主體開展信用修復,專門對信用修復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皩κ胖黧w開展聯合懲戒不是工作的最終目的,鼓勵被懲戒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主動退出失信名單才是工作的重要內容?!眹抑R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相關負責人強調,《管理辦法》專門用1章共3條對信用修復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申請信用修復的條件、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不予修復的情形等,鼓勵被懲戒主體積極開展信用修復,退出失信名單。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規定,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能夠積極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且已被列入名單滿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決定的部門書面申請信用修復。但對于失信主體在申請修復之日前1年內因嚴重失信行為再次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失信主體自上次被準予信用修復之日起1年內再次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場經營秩序、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等情形,則不予修復信用。(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 曲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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