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KTV唱歌,是許多年輕人的休閑娛樂方式之一。燈光起,掌聲來,當你想在親朋好友面前一展歌喉時,卻發現KTV點歌單里找不到自己的拿手曲目,為什么?這很可能是因為KTV沒有購買相關歌曲的版權。KTV里有的歌,也不是想唱就能唱,你唱的很有可能是侵權歌曲。
北京某文化公司2016年12月9日向國家版權局申請取得《月彎彎》《他不愛我》《你懂的》等歌曲的《作品登記證書》,取得歌曲的著作權。2017年10月15日,該公司與重慶某音樂公司簽訂《音樂作品著作權轉讓協議》,約定北京某文化公司將協議附件清單中的音樂作品的復制權、表演權、放映權、出租權轉讓給重慶某音樂公司,轉讓期限為永久。重慶某音樂公司對受讓作品享有獨占使用、可以再轉授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犯上述權利的侵權方提起行政、民事、刑事等投訴及訴訟的權利。
2018年12月16日,重慶某音樂公司委托江西省贛州市某公證處兩名公證人員來到山東省青島市某歌廳進行點歌消費。其間,點播了《月彎彎》《他不愛我》《你懂的》等多首歌曲。這些歌曲青島市某歌廳均未依法取得相應版權,重慶某音樂公司以此向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青島市某歌廳未經重慶某音樂公司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內將重慶某音樂公司擁有著作權的多首歌曲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戶提供點播服務。侵犯了該公司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綜合考慮到涉案作品的創作難易、流行程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經營規模等因素,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我國著作權法所說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第三條對作品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其中包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中,原告重慶某音樂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從北京某文化公司受讓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權,被告青島市某歌廳在未經重慶某音樂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將這些歌曲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戶提供點播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侵犯了該公司就涉案歌曲的放映權,被告應當予以賠償。(本報記者 梁平妮 本報通訊員 李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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