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創新的鏈條是非常冗長的,影響技術創新的因素也是多元的,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無疑有著緊密的關系,作為一個國家產業政策的重要內容,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與否影響著技術創新的成效和質量,影響著后發國家經濟趕超的成敗。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是非線性的關系,即使是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也會隨著新興技術的發展進行適當調整,在保護和開放之間進行權衡,以支持不同的知識共享機制。我國應立足國情、發展階段和產業特點,參考借鑒世界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經驗得失,在推動構建開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識產權國際秩序的同時,建設和完善與本國經濟發展階段和水平相適應的知識產權制度。
知識產權理論的新觀點
基于近年來關于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的既有理論研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和貝克、佳亞德福共同完成了《創新、知識產權與發展:面向21世紀的改良戰略》的研究報告。報告分析了世界各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方向,對完善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細則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報告提出以下重要觀點:
專利制度對創新既有激勵也有制約。設立專利和版權保護等知識產權制度的流行解釋是,創新活動需要獲得知識產權壟斷帶來的相應回報,否則就會因為激勵不足導致創新不足。但這種解釋忽略了如下重要事實: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某些規定限制了技術的廣泛傳播和使用,當技術創新程度越復雜時,這種制約和影響就越大。
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問題。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并沒有那么完美,存在著諸如專利過度保護等問題,制約著知識的流動,影響著技術創新。在制藥、集成電路等技術密集型產業,專利叢林、專利常青特權等問題非常明顯。專利叢林問題一度影響美國的飛機制造,直到美國政府建立了一個“專利池”才解決了這個問題。在美國,惡性專利訴訟的年度費用達到300億美元,無疑是一種巨大的浪費。
發展中國家有必要選擇符合自身情況的知識產權制度。流行觀點認為,發展中國家應提高現有知識產權保護的層級和嚴格程度,才更有助于技術的傳播和轉移。事實上,按照當下的知識產權標準,每個發達國家都在發展早期侵犯了知識產權。斯蒂格利茨強調,縮小知識方面的差距是發展中國家趕超發達國家的最重要因素;發展中國家的總體政策應傾向于較少的知識產權限制,因為,比較嚴格的知識產權制度會導致更多財富以專利費的形式從發展中國家轉移到發達國家。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經濟發展的關系
總體上,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經濟發展的關系,并非單一的線性關系。對應于多樣化的產業、不同的企業能力和國家經濟發展階段,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是不同的。
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是重要的,但它并不是唯一的鼓勵創新的方式,技術的“吸收能力”構成了技術傳播是否有效的關鍵一環。此外,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會隨著新興技術的發展進行適當調整,在保護和開放之間進行權衡,以支持不同的知識共享機制。
比如,貝爾實驗室是20世紀美國最成功的創新企業,一度以開放性的知識產權和專利制度著稱。出于避免政府的反壟斷審查等原因,貝爾實驗室將其美國專利對社會開放,通過各種學術渠道來促進技術專利的傳播和轉化。1956年前后,約8600個ATamp;T(貝爾實驗室)的美國專利被免費(或適度付費)開放給相應的美國專利申請者,成為美國技術創新的重要渠道。
再比如,互聯網的蓬勃發展對既有的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出了挑戰,因為開源軟件為當今互聯網的運行提供了重要支撐,大多數云計算服務提供商是通過開源軟件平臺開發的。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披露,機器人操作系統也采取了越來越開放的、基于開源軟件的平臺模式。
現有的全球知識產權體系,無論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還是游戲規則的主要玩家,都是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及其跨國企業。美國的知識產權出口(付費使用)占到了全球知識產權出口(付費使用)的45%左右,美國企業市值的80%來源于專利、品牌等無形資產,而非實物資產。美國專利持有者是美國主導的知識產權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產業政策是發達國家企業創新的重要制度保障。美國政府對他國的產業政策和國有企業指指點點,卻對自身的產業政策和國有企業視而不見。無論從歷史還是當下來看,美國政府都有大量顯性或隱性的產業政策,并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過去的60多年里,美國聯邦政府投入四萬多億美元用于研發,這是美國大型跨國公司研發和創新的重要源泉。此外,美國政府還有國家鐵路乘客運輸公司、田納西河域管理局、國家郵政局等不同功能和類型的國有企業。
知識產權制度的具體設計應有利于創新和經濟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的差異,既存在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也存在于發達國家之間。在深入了解美國、歐盟等知識產權制度的現狀和歷史的基礎上,發展中國家應制定適合自身發展階段需要的知識產權制度。就中國當前而言,既要設計合理的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知識的流動、企業或個人之間的合作,激勵創新并帶來社會福利的最大化,也要避免專利過度保護之類的負面影響。
辯證處理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制度的關系。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推動技術擴散,繼而推動技術創新。為此,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必須妥善地、辯證地處理知識產權保護和技術擴散(創新)的關系,以使得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的消化吸收相適應,使得制度設計能夠更好地推動技術創新、促進經濟發展。鑒于各個產業技術創新的多樣性和差異性,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應避免政策設計的“一刀切”,并注重與其他產業政策的協調。
注重發揮公共機構及公共資助的研究的作用。技術創新的鏈條非常長,涉及到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應用多個環節。企業在技術開發應用環節比較積極,而政府需要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在私人投資不足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涉及創新鏈條的通用技術研發等方面,政府的產業政策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政府資助的各類研究機構和研究項目(包括國有科研機構和政府資助的私人研究),都應保持研究成果的公共屬性(避免專利許可的“尋租”導向)。實際上,保持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的公共屬性,也是美國《拜杜法案》一度堅持的原則。
注重促進本土企業的競爭—合作機制,而不僅僅是競爭。碎片化的市場結構和產權關系對于技術創新有著非常不利的影響,與開放合作的技術創新要求是相違背的。應該認識到,多種形式的并購重組是實現產業更加集中、減少知識產權羈絆、推動企業打造競爭—合作機制(而不僅是競爭)的有效形式。在全球激烈競爭的大背景之下,對于后發國家正在趕超的技術密集型產業而言,本土企業之間的集中、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多種形式的并購重組有助于更好地實現規模經濟和技術創新。
把握現行國際規則,維護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中國在推動構建開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識產權國際秩序的同時,也應該積極利用現有規則的可能空間,為本土企業的成長創造有利的國內外制度環境。對于那些濫用知識產權的跨國公司,應通過反壟斷在內的各種競爭政策加以規制。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應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道推動公正合理的世界知識產權體系的建立。(作者:周建軍,系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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