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了自己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通過囤積買賣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還會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一、基本案情
第16325862號“1號店yhd.com”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廣州淘信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于2015年2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41類“家教服務、組織表演(演出)、流動圖書館”等服務上,2017年8月7日獲準注冊。2017年9月13日,新崗嶺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1號店”系列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并使用、注冊,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經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和廣泛宣傳,申請人“1號店”系列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與申請人之間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主觀惡意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爭議商標的注冊及使用將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并產生眾多不良后果。因此,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對此,被申請人逾期答辯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分屬不同類別,且爭議商標經過被申請人使用已在網絡技術服務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所有的“1號店yhd.com”、“1號店The Store”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后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九十多件商標,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廟逃亡”、“餓了么”、“應用寶”、“花唄”、“借唄”、“白條”、“天天果園”、“58到家”、“大眾點評”、“芝麻信用”、“土巴兔”、“AA收款”、“韓后”、“優步”、“滴滴出行”、“航班管家”等眾多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標,上述商標多被他人提出異議或無效申請或因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而未能獲準注冊。被申請人在答辯中并未對其注冊上述商標的意圖或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據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的上述注冊行為已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通過囤積買賣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該類不正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還會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取得商標注冊之情形。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系爭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實踐中,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在其他類別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例如“應用寶”、“餓了么ele.me”、“滴滴出行及圖”、“韓后”、“電腦管家”等,且系爭商標注冊人并未就上述商標的創意來源作出合理解釋,則可以認為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已經形成的商譽的主觀惡意。該行為屬于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爭議商標:
關于第16325862號“1號店yhd.com”
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32246號
申請人:新崗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廣州淘信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7年09月13日對第16325862號“1號店yhd.com”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請人“1號店”系列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并使用、注冊,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經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和廣泛宣傳,申請人“1號店”系列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與申請人之間具有唯一的對應關系。
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2820134號“1號店yhd.com”商標、第6648358號“1號店The Store”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上述兩引證商標并存,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三、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主觀惡意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爭議商標的注冊及使用將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并產生眾多不良后果。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將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稱《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電子版形式):
1.百度百科關于1號店的詞條搜索結果頁;2.獲獎情況;3.申請人廣告宣傳合同及發票;4.申請人地鐵???;5.媒體報道;6.領導視察信息;7.網絡搜索引擎中搜索申請商標的結果頁;8.被申請人名下商標信息列表;申請人向我委補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打印件形式):9.被申請人發送給京東公司的郵件。
被申請人逾期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答辯意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沒有提供商標實際使用證據,僅提供“關聯公司的證據”,故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無效。
三、申請人圍繞爭議商標已經花費百萬用于開發網絡技術服務系統,并使用在一些客戶上,在網絡技術服務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人長期使用爭議商標。并提交浙江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定額發票復印件作為在案證據。鑒于被申請人未在我委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其逾期提交的答辯材料未附可以支持其抗辯理由的證據材料。被申請人的書面陳述不能影響本案的裁定結果。
經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2月6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公告期內本案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發出(2017)商標異字第0000020185號決定準予其注冊,注冊公告刊登于第1562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家教服務、組織表演(演出)、流動圖書館等服務上。
2. 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一由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等服務上。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京東國際有限公司,至本案審理時,為有效注冊商標。
3. 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引證商標一由紐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秤、電子公告牌等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北京京東尚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至本案審理時,為有效注冊商標。
4.申請人提出本案無效宣告申請時,引證商標一所有人仍為申請人,則申請人具備援引《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應予無效宣告的申請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二的原所有人紐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和現所有人北京京東尚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本案申請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故申請人并不具備援引《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主張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主體資格。
5.被申請人在第9、35、36、38、39、41、42、43、45類等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申請注冊了九十多件商標,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廟逃亡”、“餓了么”、“應用寶”、“花唄”、“借唄”、“白條”、“天天果園”、“58到家”、“大眾點評”、“芝麻信用”、“土巴兔”、“AA收款”、“韓后”、“優步”、“滴滴出行”、“航班管家”等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申請人提出爭議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援引的《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其立法精神已在我國《商標法》具體條文中有所體現,《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均為總則性條款,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實體條款之中,我委根據當事人的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及案情適用《商標法》的相關實體條款進行審理。經評議,我委認為,本案焦點問題在于: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家教服務、組織表演(演出)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等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服務上共存于市場,一般不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主要是指系爭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據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行為;或者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從該條規定的精神來看,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當基于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和目的,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所有的“1號店yhd.com”、“1號店The Store”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依據我委查明事實5可知,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先后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九十多件商標,其中包括“微博搞笑排行榜”、“神廟逃亡”、“餓了么”、“應用寶”、“花唄”、“借唄”、“白條”、“天天果園”、“58到家”、“大眾點評”、“芝麻信用”、“土巴兔”、“AA收款”、“韓后”、“優步”、“滴滴出行”、“航班管家”等眾多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標,上述商標多被他人提出異議或無效申請或因與他人在先商標近似而未能獲準注冊。被申請人并未對其注冊上述商標的意圖或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我委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注冊行為已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通過囤積買賣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該類不正當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還會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取得商標注冊之情形。
爭議商標本身并不帶有欺騙性,不會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該標識本身亦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故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賈秋實王覺菲閆 潔
2018年07月23日
來源:商評委、商標駁回復審、知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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