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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針對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茅臺國宴”商標注冊使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一審不予支持。
2002年10月11日,茅臺公司申請注冊“茅臺國宴”商標,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國宴”意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茅臺國宴”作為注冊商標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易造成不良影響,故決定對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茅臺公司不服,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對公共利益易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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