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利與羅林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審理法院 :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 (2005)陜民三終字第14號
裁判日期 : 2005-08-31
案件類型 : 判決
文書性質 : 民事
審理程序 : 二審
合 議 庭 : 趙小平 張譯允 趙明華
原告信息
上訴人:何小利
被告信息
被上訴人:羅林
2005-08-31
二審
何小利與羅林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2005-08-31
引用法規
一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1693)
二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17166)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何小利。
被上訴人羅林。
審理經過
上訴人何小利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初字第03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何小利及委托代理人羿克、王沛;被上訴人羅林的委托代理人劉志軍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審理查明,上訴人何小利于2002年6月16日作詞,創作了《披著羊皮的狼》(以下簡稱:《何太極版狼》),委托西安市音樂家協會人員為該歌詞譜曲。2003年12月18日由歌手高振東演唱,并將其制作為可下載播放的MP3,發布在“西部星空”網站。2004年12月10日,何小利發現在“搜索”、“百度”網站上以“刀郎”為詞曲作者,由譚詠麟演唱的歌曲《披著羊皮的狼》(以下簡稱:《刀郎版狼》)。何小利經對兩首歌曲對比認為,歌曲的作曲差異較大,但從主題、情節、結構、語言表達方面《刀郎版狼》的作詞與《何太極版狼》的作詞嚴重雷同,系剽竊、抄襲、篡改《何太極版狼》而產生,遂向原審法院起訴羅林侵犯了其著作權,引起本案訴訟。庭審中上訴人何小利及被上訴人羅林對各自創作的《披著羊皮的狼》兩首歌的歌詞真實性均無異議。
上訴人何小利創作的《披著羊皮的狼》的歌詞為:那天我來到你的身旁/告訴你我原本是匹狼/我的家鄉應該在草原/應該學會奔跑融入蒼茫/此刻我想起了我的家鄉/傳說的草原綠色茫茫/我的家鄉已是一片荒涼/沒有牧羊姑娘變了模樣/可我真的不愿意成為一匹狼/可我心甘情愿作只小羊/我喜歡你用皮鞭輕輕的抽我/依偎在你懷里聽你輕輕的唱/可我真的不愿意成為一匹狼/可我心甘情愿作只小羊/我喜歡你用皮鞭輕輕的抽我/依偎在你懷里聽你輕輕的唱/此刻我想起了我的家鄉/傳說的草原綠色茫茫/我的家鄉已是一片荒涼/沒有牧羊姑娘變了模樣/可我真的不愿意成為一匹狼/可我心甘情愿作只小羊/我喜歡你用皮鞭輕輕的抽我/依偎在你懷里聽你輕輕的唱。被上訴人羅林2004年11月創作的《披著羊皮的狼》的歌詞為:我小心翼翼的接近/怕你在夢中驚醒/我只是想輕輕的吻吻你你別擔心/我知道想和你在一起并不容易/我們來自不同的天和地/你總是感覺和我在一起是漫無邊際陰冷的恐懼/我真的好愛你我愿改變自己/我愿意為你流浪在戈壁/只求你不要拒絕/不要離別不要給我風雪/我真的好愛你我愿改變自己/我愿意為你背負一身羊皮/只求你讓我靠近/讓我愛的相偎相依/我確定我就是那一只披著羊皮的狼/而你是我的獵物是我嘴里的羔羊/我拋卻同伴獨自流浪/就是不愿別人把你分享/我確定這一輩子都會在你身旁/帶火熱的心隨你到任何地方/你讓我癡,讓我狂/愛你嚎叫還在山谷回蕩/我確定你就是那我心中如花的羔羊/你是我的天使是我的夢想/我摟你在懷里,裝進我的身體/讓你我的血液交融在一起/你確定看到我為你披上那溫柔的羊皮/是一個男人無法表露的脆弱感情/我有多愛你,就有多少柔情/我相信這柔情定能感動天地/。上訴人何小利認為被上訴人歌詞中的1、5、8、12、13句及歌詞后半部分與何小利在先創作的歌詞中1、2、3、4、9、10句相似,表達形式、意思雷同,系剽竊、抄襲、篡改而產生,已構成侵權。被上訴人羅林認為,其已創作的《披著羊皮的狼》是獨立創作完成的,歌詞名稱源自古希臘寓言故事中“披著羊皮的狼”。歌詞中沒有一句與何小利創作的歌詞相同的,不存在侵犯上訴人何小利的著作權。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各自創作的《披著羊皮的狼》歌詞不持異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雙方對各自創作的作品依法獨立享有著作權,應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損害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對原告訴被告作品侵犯其著作權一節,通過對兩作品比較,從兩作品的文字表達方式、結構部分的對比沒有相同、重復之處。現原告訴請被告立刻停止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請求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之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何小利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何小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的主要理由是:1、原審判決對是否構成侵權的評判標準有失全面且適用標準偏低。(1)原審判決對是否侵權的評判標準有失全面。歌詞作為特殊的文學藝術體裁,以具有短小精悍、簡潔動人、高度概括的鮮明特點而有別于其他作品體裁。人民法院在審理歌詞侵權案件時,應結合這種特殊藝術體裁的特點,綜合評價兩首歌詞在主題、題材、情節、結構、語言表達、創作手法、描寫技巧等多方面具有的相同性和相似性,正確判別被上訴人的作品是否構成侵權。而原審判決僅僅對兩部作品的文字表達方式和結構進行了簡單對比,就以點代面認定被上訴人的作品不構成侵權顯然有失全面。(2)原審判決對是否構成侵權的評判標準偏低。判別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應當依據侵權作品的表達是否和原創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才能得出作品是否侵權的結論。而原審判決僅在比對文字表達方式和結構兩方面后,就以兩部作品“沒有相同、重復之處”為評判標準,認定被上訴人的作品不構成侵權,其判別標準顯然偏低。對比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兩首歌詞,上訴人認為,《刀郎版狼》的主題、題材、情節、結構、語言表達、創作手法、描寫技巧方面與《何太極版狼》嚴重雷同,應屬表達實質相似的兩部作品,《刀郎版狼》系剽竊、抄襲、篡改在先形成的《何太極版狼》而產生。2、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在對行為性質認定錯誤的基礎上,錯誤地將《刀郎版狼》認定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予以保護,適用法律亦顯然錯誤?!兜独砂胬恰芬蛳党u剽竊形成而不具有“獨創性”,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上訴人羅林答辯稱:上訴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系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及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曲解,其上訴請求完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創作的歌曲《披著羊皮的狼》是答辯人獨立創作完成的,歌曲名稱源自古希臘寓言故事。答辯人創作的歌曲《披著羊皮的狼》與被答辯人創作的歌曲《披著羊皮的狼》,歌詞部分沒有一句是相同的。顯而易見,答辯人并未抄襲被答辯人創作的《披著羊皮的狼》的歌詞,更未侵犯被答辯人的著作權。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何小利于2002年6月獨立創作了歌詞《披著羊皮的狼》,其著作權依法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F其訴羅林創作的歌詞《披著羊皮的狼》,侵犯了其著作權,經本院審查認為,何小利的侵權訴訟沒有法律依據和侵權證據。首先,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保護原則,主要是保護作品表現形式,不保護作品被表達的思想和情感。因此,任何作者對相同的題材都有權以自己的表現方式進行獨創。羅林的歌詞《披著羊皮的狼》與何小利的歌詞《披著羊皮的狼》表現的題材相同或相似,表現的方式不相同,不影響各自著作權的取得。上訴人關于應從兩首歌詞的題材、情節實質內容等方面的相同性和相似性,來判別是否侵權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具有獨創性質的表現形式,即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襲他人來的。有無獨創性是關鍵。歌詞短小精悍,表達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但仍屬于文字作品,司法實踐中文字作品一般應該從作品文字數量上的相同是否較多,來判定是獨創還是抄襲。經本院對兩者歌詞進行對比,沒有發現羅林創作的歌詞與何小利創作的歌詞有相同語句。兩首歌曲名稱相同,被上訴人提供其取材《伊索寓言》的證據,因此,上訴人何小利提出羅林剽竊、抄襲其歌詞構成侵權的主張亦證據不足。綜上,上訴人何小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譯允
審判員趙小平
代理審判員趙明華
裁判日期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烏新剛
著作權保護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保護作者獨創的思想表現形式
——何小利訴刀郎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案 由: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案 號:(2005)陜民三終字第14號
審理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陜西
案例類別:知識產權
正文
何小利訴刀郎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初字第039號民事判決書(2005年4月18日)
二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陜民三終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2005年8月31日)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小利。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林(藝名:刀郎)。
何小利于2002年6月16日作詞,創作了《披著羊皮的狼》(以下簡稱《何太極版狼》),委托西安市音樂家協會人員為該歌詞譜曲。2003年12月18日由歌手高振東演唱,并將其制作為可下載播放的MP3,發布在“西部星空”網站。2004年12月10日,何小利發現在“搜索”、“百度”網站上以“刀郎”為詞曲作者,由譚詠麟演唱的歌曲《披著羊皮的狼》(以下簡稱《刀郎版狼》)。何小利經對兩首歌詞對比認為,兩首歌曲的作曲差異較大,但從主題、情節、結構、語言表達方面《刀郎版狼》的作詞與《何太極版狼》的作詞嚴重雷同,系剽竊、抄襲、篡改《何太極版狼》而產生的,遂向一審法院起訴羅林侵犯了其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羅林(刀郎):1.停止侵權;2.賠禮道歉;3.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審理中何小利及羅林對各自創作的《披著羊皮的狼》兩首歌的歌詞真實性均無異議。
法院評析
【評析】
本案涉及的焦點問題在于:羅林的歌詞《披著羊皮的狼》,是否抄襲、剽竊何小利的歌詞,是否侵犯了何小利《披著羊皮的狼》歌詞的著作權。
毋庸置疑,何小利的歌詞《披著羊皮的狼》系其獨立創作完成的,并經譜曲演唱公布于眾,其著作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羅林創作的同名歌詞《披著羊皮的狼》是否構成對何小利著作權的侵犯,關鍵在于判斷羅林的作品是否是獨創的。如果是獨創的就不構成侵權,反之就構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權。這個判斷原則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是相一致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著作權法調整的客體,是各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顯而易見,有形作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而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有形作品,又應當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兩個要件。所謂獨創性,指的就是由作者構思,由作者自己的表現形式獨立創作完成的作品,而不是抄襲和剽竊他人的。因為人類社會自然條件的相當,人們關心問題的趨同性,使不同的作者對同一主題可以用不同的方法表達,因此文學作品在題材、表現方法、內容等方面的趨同是屢見不鮮的。只要是作者獨立完成的,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所謂可復制性,指的就是作者的構思及思想感情要有載體,形成作品,并且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如果僅是作者的思想而沒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外化,形不成有載體的作品,人們看不見、摸不著,也無法復制,也不是有形作品。因此,再好的構思、只要不能形成有載體的文學作品,就不能成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決定了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則,這個原則就是僅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不保護作品被表達的思想和感情。本案羅林的歌名盡管與何小利的歌名名稱相同,表現的題材也相同,表現的思想感情也相似,但是著作權法只保護形式,不保護內容與實質,任何作者都可以以不同的文字表達方式,表達同一思想情感,表達同一實質內容。因此,文字作品的抄襲和剽竊,嚴格的是指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將原著作文字與剽竊和抄襲的作品加以比較,如果被控侵權作品在文字上完全一樣的部分較多,達到一定的數量,則可以認定剽竊和抄襲。本案,一審、二審經對羅林的作品和何小利的作品進行對比,沒有發現羅林創作的歌詞與何小利創作的歌詞有相同的語句。兩首歌詞名稱雖相同,但被上訴人亦提供了其取材《伊索寓言》的證據,因此,上訴人何小利關于被上訴人羅林抄襲和剽竊了他的歌詞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任何人都有以相同的題材進行創作,表達相同的思想感情和實質內容的權利。上訴人何小利關于應該從兩首歌詞的題材、情節等方面來判斷兩首歌詞實質內容上的相同或相似,來判定羅林的歌詞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不符合《著作權法》的保護原理,沒有法律依據。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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