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對方生產、銷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冊商標,一家外國企業來華將國內某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訴請被告賠償300萬元。近日,上海浦東法院對該案作出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侵權獲利逾100萬元,且其商標侵權行為符合《商標法》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遂判決全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這是我國商標法修改后,上海宣判的首例頂格懲罰性賠償商標侵權司法個案,彰顯了以懲罰性賠償懲戒商標侵權行為的司法價值取向。這對于依法用懲罰性賠償利器遏制商標侵權行為,進一步凈化商標專用權保護司法環境,具有典型的樣本意義。
懲罰性賠償是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的有力利器,已成為世界發達經濟體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標配。幾年前,我國司法開始嘗試用懲罰性賠償懲戒商標侵權行為,但由于此前商標法未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大部分商標侵權案件都不便適用懲罰性賠償。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標法》正式確立了懲罰性賠償機制,規定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所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懲罰性賠償機制的確立,為用懲罰性賠償懲戒商標侵權行為掃清了法律障礙,讓懲罰性賠償成為商標權保護標配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利之所在,人爭趨之”,商標侵權行為一再多發,除了利益誘惑下的鋌而走險之外,關鍵在于違法成本太低。商標法未修訂前,侵權者的法定賠償額為50萬元以下,這個賠償數額表面上看起來很高,但與侵權人的非法獲利相比往往很不相稱,甚至可能連“毛毛雨”都算不上。如此低額的賠償,不但不能對惡意侵權者有切膚之痛的震懾作用,反而會讓其產生“好了傷疤忘了痛”的僥幸心態。同時,賠償數額偏低,又讓商標權利人在維權時難免陷入“為了追回一只雞,不得不殺掉一頭?!钡膶擂?,無形中助長了侵權者肆無忌憚的囂張氣焰。
因此,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的多發,懲罰性賠償是打中侵權者“七寸”的優選。修訂后的商標法將最高賠償額提高到權利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非法獲利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最高額從50萬元上升到300萬元,充分彰顯了用懲罰性賠償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的立法意圖。高額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倒逼惡意侵權者面臨得不償失的沉重代價,也有助于破解權利人維權成本高昂的困境,進一步激發權利人主動維權的積極性,助力形成全面圍剿商標侵權行為共治大格局。
用懲罰性賠償遏制商標侵權行為,需要司法典型案例的樣本進行警示。當典型案例的司法裁判形成了依法懲治商標侵權行為的樣本,那些對法律紅線置若罔聞的侵權者,才可能在個案樣本的警示下循規蹈矩。上海浦東法院公開宣判的這起商標侵權頂格懲罰性賠償個案,豐富了用懲罰性賠償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的司法實踐,為今后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判例樣本,可望對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產生“一子落全盤活”的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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