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關于實行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為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新聞發布會。據了解,該指導意見共36條,對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戰略,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發布會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湯茂仁從破解“舉證難”、審理周期長、適用懲罰性賠償等多個方面解讀了意見。他表示,相比一般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的維權訴訟存在“舉證難”的顯著特征。為此,意見規定除了積極引導當事人如何舉證外,可以及時依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或者出具調查令,解決當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收集證據的困境。
據介紹,意見對于證據披露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運用作了規定,由被訴方掌握的工藝方法、財務賬冊等證據,法院可以依據權利人申請責令證據持有人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依法作出對其不利的事實認定。意見還明確了銷售商對于侵權產品的制造者身份負有披露義務,在被訴侵權人是制造者還是銷售者身份不明時,其拒不提供產品來源信息的,可以認定其為制造者,由其承擔制造商的法律責任,有利于深挖嚴打侵權源頭。
另外,妨礙舉證也將受到嚴懲。意見規定,對于法院責令提供證據的要求,持有證據的當事人拒絕提供、提供虛假證據、提供證據不全面,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作出不利于該方當事人的事實推定,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如何有效破解審理“周期長”問題?湯茂仁說,知識產權是有保護期限制的,同時產品本身也有市場生命周期。長期以來,一些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周期較長,當事人“贏了官司、丟了市場”成為制約知識產權保護效果的一個頑疾。
為此,該意見明確了在知識產權訴訟中要充分發揮律師、專利代理人等專業人士在證據交換、質證等訴訟活動中的作用,輔助法官固定證據、認定事實。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適用簡單的案件,通過簡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審快結;對于關聯的批量案件可以通過示范性判決或簡化審理程序方式處理;對于復雜案件,可以探索就權屬關系、侵權認定等先決性爭議作出中間判決的方式盡快解決爭議。意見還規定了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明確能夠通過其他查明方式認定技術事實的,一般不啟動技術鑒定的要求,防止技術鑒定周期過長,影響審判效率。
目前,知識產權重復侵權現象仍然存在。據介紹,主要原因在于侵權人法律意識淡漠,以及一些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較低、利潤空間大。必須構建嚴厲的責任承擔與執行保障機制,特別是加大賠償力度,顯著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意見明確了確立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適應的侵權損害賠償標準,積極引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盡職調查收集證據,具體計算損害賠償數額,防止簡單適用法定賠償方式,防止其確定的賠償額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或侵權情節不相適應。意見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具體計算方式及故意侵權的情形作了規定,明確懲罰性賠償額的計算是以補償性損害賠償額為基數在法定倍數范圍內確定,而且對于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其他類型的故意侵權行為也要考慮懲罰性因素,提高賠償數額。該規定將大幅提升惡意侵權行為的賠償數額,顯著提高其侵權成本,有力打擊惡意侵權行為。民主與法制時報訊(記者顧娟 □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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