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明確,高校院所可自行實施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留歸本單位,單位可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給予完成人,轉化效益可作為職稱評審依據。
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為激發科研人員開展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條例(草案)賦予其更大自主權,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備案,并根據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萍汲晒D化收入留歸本單位。
高校院所也可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產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投資等權利,全部或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時約定雙方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方式。
此外,對在本單位登記后超過一年未組織實施轉化的情況,成果完成人可提出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單位應當同意并與其簽訂轉化協議,明確雙方收入分配方式,并對轉化活動予以支持、配合。
成果轉讓獎勵不低于轉讓凈收入70%
條例(草案)細化了獎勵和報酬等收入分配制度,進一步明確了收入分配比例。
具體來說,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可從轉讓凈收入或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可從該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內,每年從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獎勵期限滿后,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應當繼續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的,從其規定。
同時,相關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和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此外,為解決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獎勵報酬無依據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正職領導可依法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得股權激勵,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單位應對其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進行公開公示。
成果轉化成效納入職稱評審
為提升高校院所成果轉化動力,條例(草案)規定,高校院所應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加強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明確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負責,提供必要經費保障。同時,將成果轉化創造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作為對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為保障北京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項目成果得到轉化應用,條例(草案)要求,項目主管部門應在合同中明確項目承擔者的轉化義務和轉化期限,項目承擔者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的,可終止項目、要求返還相應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的項目申報資格,并將該成果在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上發布。
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可享受落戶、住房等待遇
為保證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支持,條例(草案)規定,市、區政府通過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形成多元化的成果轉化資金投入體系,包括設立科技創新基金,通過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補貼等方式,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科技信貸投入,為科技型企業提供信貸融資服務,并且以政府采購形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人才保障方面,條例(草案)規定,市政府應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落實北京引進的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在落戶、住房、醫療保險、子女就業等方面的待遇。
對于引進的外籍科技成果轉化人才,應在辦理入境簽證、居留許可和就業許可時,簡化程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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