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長達六年,兩度敗訴的五糧液訴“九糧液”商標侵權案塵埃落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液集團的“五糧液”、“五糧春”商標侵權,并判令濱河集團賠償五糧液集團損失900萬元。
據介紹,本案勝訴過程頗為曲折。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后,通過審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
五糧液集團不服該一審判決,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五糧液集團向最高院申請再審。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提審本案并中止原判決執行。
2017年11月23日,“九糧液”、“九糧春”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記者發現,除了“九糧液”、“九糧春”外,還有“七糧液”、“大午糧液””等也都成為五糧液的被告,被法院判商標侵權。
五糧液集團代理律師表示,此次“五糧液”勝訴是一個全國法院審理傍名牌類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對于淡化馳名商標的案件審理都有積極的指導意義。(記者周顯彬)
鄭重聲明:本文旨在為用戶提供知識產權行業資訊,傳播更多信息。文章來源于新浪,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第一時間聯系刪除,謝謝!
028-86263083
0:00-24:00
訪問我們微博了解更多信息
訪問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