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和“機制”是建立在一個基本法律制度框架之內的兩個范疇。不過,某種運行“機制”,一般都建立在一定的“體制”基礎上,是“體制”的下位范疇,因此我們說某某“體制”的時候,實則包含了體制內的運行機制。知識產權領域也是如此,我們談論“知識產權體制”的時候,本身就包含了知識產權的運行機制。
知識產權體制是現代法治社會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基本范疇。一般來說,我國知識產權體制包括四個維度:一是黨對知識產權工作加以全面領導的領導體制;二是人大行使知識產權方面立法權的立法體制;三是行政部門對知識產權行政工作的管理體制;四是司法部門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司法體制。
當然,具體層面的知識產權體制問題更加復雜。我國知識產權的體制或者機制,過去主要依附于科技管理、新聞管制、市場監督或者司法保護等體制之下,缺乏整體性、自主性和主體意識。例如,新中國成立之初,有關版權問題都是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名義發文的,側重于對出版加以管制,附屬于新聞體制,忽略了版權本身的私權屬性。對激勵知識產權的創造問題,則主要附屬于科技創新體制,較少從知識財產的角度加以認識。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實則歸于司法體制之內。
目前,從國家層面已經意識到這種問題,中共中央、國務院在探索相應的體制改革。例如,最高法院2014年成立北京、上海、廣州三家知識產權專門法院,2018年成立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都是知識產權司法領域的重要改革成果。國務院一直在探索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最終促成了2018年3月開始的新一輪知識產權體制改革。不過,新一輪知識產權體制改革并非終點,只是向集中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邁出了一大步,即從高度分散的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工業產權(專利和商業標志)相對集中的“二合一”模式。
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領域的改革,首先要考慮到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知識產權既有的行政管理和司法這兩大體制問題;二是多元主體參與的知識產權公共事務這一協調機制問題。這兩方面問題,其組成包括國家治理的行政管理、司法保護和公共事務三個結構部分。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知識產權是作為一種“資源”看待的。國家知識產權治理結構中,知識產權資源及其治理包括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從權利取得的角度,就是授權、確權與保護的問題;第二個層面,從權利運用的角度,就是知識產權價值鏈形成并實現其價值的過程;第三個層面,就是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戰略資源,如何運用其間、運用得當的問題。這三個層面的問題,同時融入到國家知識產權治理結構的具體層面即三大組成部分(行政管理、司法保護和公共事務),形成了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基本治理結構。這一結構及其運行機制,就構成了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體制。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知識產權體制包括了五個維度,除前面談及的四個維度之外,還有一個將知識產權作為公共事務的社會共治體制。
簡言之,理解我國知識產權體制,應該從以下五個維度著手:一是黨的領導體制;二是人大的立法體制;三是行政部門的管理體制;四是司法部門的保護體制;五是公共事務體系中的共治體制。理解這一體制,是理解和構建中國特色知識產權治理體系的基石。(易繼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
鄭重聲明:本文旨在為用戶提供知識產權行業資訊,傳播更多信息。文章來源于中國科學報,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第一時間聯系刪除,謝謝!
028-86263083
0:00-24:00
訪問我們微博了解更多信息
訪問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