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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規模日益擴大,成為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新興性及獨有特點,也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提出了新挑戰。
6月21日,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聯合北京杰爍律師事務所舉辦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研討會。會議對跨境電商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有關問題進行探討,涉及進出口電商、電子商戶、電商平臺,以及實務操作和理論支撐。從知識產權類別上,探討了商標、著作權、專利、數據等相關問題。
《中國經營報》記者在會上獲悉,由于中外國情及其司法環境的差異,很多跨境電子商戶對法律和知識產權知之甚少,因此隱藏了不少違法風險,同時我國跨境電商目前面臨的最大困境還是跨境糾紛的增多以及應對困難的問題。對于電商平臺而言,存在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管理不規范、審核不夠嚴格的問題。且政府對跨境電商這一新型業態的管理也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面臨知識產權風險
電子商戶的典型特征是什么流行就賣什么,但其中往往蘊藏著極大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事實上,除了極少數情形下網絡熱銷產品沒有知識產權保護以外,多數情況下,這些“流行款”或者“熱銷產品”等,都具有知識產權保護,包括商標、裝潢、著作權、外觀設計、發明專利等保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易繼明表示,自2012年以來,從事跨境電商業務的中國電子商戶持續遭遇美國權利人的侵權訴訟,極大地影響了中國電子商務海外業務的拓展以及中國電商的形象。中國賣家法律意識、知識產權意識不強,中美兩國國情及其司法環境的差異,是造成上述現象的根本原因。為有效應對此類訴訟、推動我國跨境電商業務的良性發展,他建議,一方面電子商戶需要加深對域外知識產權法律及司法程序的了解,強化權利意識,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和自己的訴權,另一方面,政府及行業協會也應在協調組織應訴、建立行業規范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同時,我國應積極推動建立和完善規制跨境電商行為的國際協調機制,嘗試建立司法協助和聯合執法機制,探索利用數字技術加強知識產權侵權防范和監管的新途徑,融入以數字化技術推動貿易全球化的浪潮中。
針對中國出口電商在應對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方面存在的困難,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錢子瑜、初萌、李兆軒分別從電商平臺信用評價體系、電商支付平臺的角色、社會組織在電商跨境糾紛中的可能作用,針對跨境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爭議的解決提供了一些建議,曾田和劉乾則分別梳理了中美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差異,以及由此給跨境電商帶來的風險。
錢子瑜認為,應強化電子商務平臺在電商信用評級中的角色定位。信用評級制度的良好運轉,應屬于電子商務平臺運營者對于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范疇之內。對于存在信用欺詐的電子商戶,如果平臺未能及時加以規制,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電子商務平臺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初萌提出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司法協助義務進行限制的必要性。她表示,基于第三方支付機構對虛擬賬戶資金的管控力,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協助凍結客戶支付賬戶的做法,但是她強調從法律定性來看,第三方支付機構本身的中立屬性、監管機構對其所做的“非金融機構”的定位,都對上述做法提出挑戰。她以比例原則為核心,從堅持第三方支付機構司法協助義務的被動性、補充性及慎用剝奪支付工具使用權等角度出發,提出完善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機構司法協助義務的具體構想。
李兆軒指出,從以往的跨境電商糾紛來看,當我國電商遇到境外訴訟或行政手段時,主動應訴的只占少數,大部分還是選擇直接放棄境外市場,而在主動應訴的電商中,和解的比例也非常高。他建議,社會組織例如行業組織的參與,包括協助電商參與訴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跨境電商面臨大量訴訟的困境。
電商及平臺責任爭議
跨境電商對知識產權中的一些傳統理念構成挑戰。
中山大學教授李揚指出,在跨境電商發展起來后,很多外國權利人在中國境內沒有實體,但通過跨境電商其商標的影響及于中國境內,對此商標的注冊授權和確權制度應當做出什么樣的回應值得思考。盡管在現有司法解釋中,認定馳名商標時對此會有所考慮,但是李揚表示,在商標的授權和確權程序中,即使對于普通的商標,跨境電商對商標使用的知名度的影響,也是應當考慮的。如此一來,《商標法》第32條就可以阻止大量的搶注外國商標的行為。
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姜穎也指出,在跨境電商糾紛中,對電商或者平臺的過錯的判斷,可能要考慮跨境的因素??陀^上他們的風險增加了,例如跨境的時候,一般交易中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買家變成了進口商。而無論是平臺還是電商,都要去了解和注意各國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小的困難。在通知刪除規則(“通知刪除”規則是指有人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電商平臺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電商平臺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擔連帶責任)中,如果讓平臺來判斷是否侵權,存在困難。因此在跨境電商問題上,對平臺明知和應知的判斷的規則可能需要發生變化。
另外,在涉外電商蓬勃發展的情況下,平行進口的情況增多(一般而言,平行進口是指他人將本國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本國進口)。關于商標的平行進口,在研討中出現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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